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6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609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詹蕙如(原名詹雅幃)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詹蕙如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詹蕙如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鈞院於民國96年9月19日判處有期徒刑11年6月。於96年4月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詹蕙如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6年9月19日以94年度訴字第226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年6月、5年、8月、5月確定,嗣經裁定減刑後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6月確定,受刑人於96年4月4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刑期終結日期為106年9月2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6年
6月10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又受刑人於上開案件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2年11月2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上開函文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足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尚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方蘭芬中華民國102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