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57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57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576號聲請人 許金蓮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36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7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清洲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8月26日
書記官林柏名┌──────────────────────────────────────────────┐│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57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巃記電機有限公司游第一商業銀行太平分│103年4月15日│54,820元│0000000││││鈴記│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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