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補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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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消債補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消債補字第12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高錦秀黃高錦秀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4月17日
民事庭法官顏世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4月17日
書記官~g2;附表:
┌───────────────────────────┐│㈠聲請人陳報受領祭祀公業高集記、祭祀公業高萃記之派下員││分配款並非個人所得,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㈡聲請人檢陳出入境資料及自強活動文件,請說明該自強活動││係免費或自費?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倘為自費活動,併請││說明支出費用之數額及來源?│├───────────────────────────┤│㈢陳報債務人本人及配偶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1年10月起││至104年3月止)之交易往來明細(如已提出即無須重覆陳報││)。│├───────────────────────────┤│㈣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4,200元。│├───────────────────────────┤│㈤除已陳報者外,聲請人是否尚有其他債務(例如:為他人保││證之保證債務、交通違規罰鍰、稅捐債務、健保欠費…等)││,如有,應一併陳報債權人及債權數額。│├───────────────────────────┤│㈥除已陳報者外,聲請人本人及配偶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基金、保單、黃金、││海外交易所得、外幣外匯、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債務││?併說明上開財產及債務自102年1月1日起迄今之交易變動││情形及交易所得數額。│├───────────────────────────┤│㈦請說明本件聲請是否有委請代辦業者辦理?如有,請說明該││代辦業者、代辦費用各為何?併請說明是否已給付代辦費用││?如已給付,資金來源為何?如未給付或僅為部分給付,則││待付金額為何?(請將此部分之費用列入本件債權,不宜逕││為清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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