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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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000年度重訴字第27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馬連秀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彭宏東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2年度偵字第177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馬連秀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三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馬連秀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運輸第一級毒品罪嫌及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嫌重大,為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而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1、3款之規定,自民國102年8月30日起執行羈押。
二、茲因被告馬連秀業經本院於102年11月14日,以其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運輸第一級毒品罪及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判決有罪在案。經查被告羈押原因仍然存在,又無從以其他方式替代羈押,本件亦無法定停止羈押之事由,為確保日後上訴審理或執行之必要,應自102年11月30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林晏鵬法官連雅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晉良中華民國102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