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34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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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3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34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傷害人之身體,經判處拘役貳拾日,減為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四日因傷害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二八三號(偵查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二八二五號),判處拘役二十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德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鈴容中華民國96年8月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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