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3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3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31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2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五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二九二九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二九九二號、三三三一號)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在案。經查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聲請裁定減刑,並依同條例第九條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所為上開聲請內容,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余明賢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潔如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