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聲字第5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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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聲字第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聲字第508號聲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丙○○相對人中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司)
樓之5兼法定代理乙○○人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拾伍萬捌仟貳佰伍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7年度重訴字第757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華民國97年10月6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元)備註第一審裁判費158,256合計158,256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7年10月6日
書記官廖惠如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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