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05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05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059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劉弘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參萬貳仟零壹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劉弘斌於民國105年08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650,000元,約定自民國105年08月31日起至民國113年08月3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4.09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4月14日止累計267,367元正未給付,其中265,386元為本金;1,981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劉弘斌於民國106年03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6年03月16日起至民國114年03月1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7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4月14日止累計212,911元正未給付,其中210,772元為本金;2,139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劉弘斌於民國107年04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210,000元,約定自民國107年04月10日起至民國115年04月1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7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4月14日止累計151,738元正未給付,其中147,494元為本金;4,244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4月19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10590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65386元劉弘斌自民國111年04月15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4.09%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210772元劉弘斌自民國111年04月15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9.78%計算之利息003新臺幣147494元劉弘斌自民國111年04月15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2.78%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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