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19號原告 黃佳穎 上列原告與被告 尹莉麗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前段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7萬元,應徵收裁判費1,000元,另聲明第1項後段乃請求被告刪除置於網路之偷拍影片,屬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為非財產權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之規定徵收裁判費3,000元,上開2請求訴訟標的並不相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規定,訴訟標的金額應予併計,是本件合計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00元,扣除前繳之1,000元,尚應補繳3,00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賴鵬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
書記官謝宛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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