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3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33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35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智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2272號、106年度執字第103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智雄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楊智雄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經受刑人聲請就其所犯如附表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22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巫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家印中華民國106年8月22日附表:
┌────────┬──────────┬──────────┬──────────┐│編號│1│2││├────────┼──────────┼──────────┼──────────┤││││││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0月│││││(共11次)││├────────┼──────────┼──────────┼──────────┤││││││犯罪日期│105.11.26│105.12.07│││││││├────────┼──────────┼──────────┼──────────┤│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6年度毒偵│││年度案號│第1748號│字第538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中簡字第687號│106年度訴字第77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03.31│106.05.12││├───┼────┼──────────┼──────────┼──────────┤││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中簡字第687號│106年度訴字第775號│││判決├────┼──────────┼──────────┼──────────┤││判決│106.05.01│106.06.03││││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之案件││││├────────┼──────────┼──────────┼──────────┤│││││││臺中地檢106年執字第│臺中地檢106年執字第│││備註│7697號(刑期106.08.│10386號(刑期106.11.││││11至106.11.10)│11至107.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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