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365號聲請人 蔡秀梅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淑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相對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5年8月15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債務人對抵押權人在本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票據。
(五)清償日期:民國105年11月10日。
(六)利息(率):年利率5%計算。
(七)遲延利息(率):每佰元以日息壹角計算。
(八)違約金:新臺幣貳拾萬元正。
(九)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
(十)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陳淑玲,1分之1。嗣相對人陳淑玲於民國105年8月18日向聲請人借款1,0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違約金,清償日期為民國105年11月17日。詎相對人屆期未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本票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6年8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附表:
┌─┬───────────────────────┬─────┬──────┐│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西屯區│上石碑││0000-0000│3045.00│10000分之56│├─┼───┼────┼───┼───┼──────┼─────┼──────┤│2│臺中│西屯區│惠來厝││0000-0000│32.00│10000分之56│└─┴───┴────┴───┴───┴──────┴─────┴──────┘┌─┬───┬───────┬────────┬────────────┬────┐│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15749-│地號:臺中市西│住家用│總面積:84.18│陽台:17.18│全部│││00○○○區○○○段│鋼筋混凝土造│層次面積│雨遮:0.29│││││0000-0000│層數:014層│三層:84.18│││││├───────┤│││││││臺中市西屯區弘││││││││孝路67之5號3樓│││││├─┴───┴───────┴────────┴──────┴─────┴────┤│共有部分:臺中市○○區○○○段○○○○○○○○○○號**11,552.6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57。(含停車位編號039,權利範圍10000分之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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