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335號聲請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相對人 李玉鳳 債務人佳統科技光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立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5年7月12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租金、貨款、價金、手續費、借款、墊款、保證、票款、損害賠償、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實行抵押權之費用所生之債權。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5年7月3日。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4.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金。5.律師費。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佳統科技光學股份有限公司,債務額比例:全部。
而聲請人執有債務人佳統科技光學股份有限公司於105年6月30日所簽發本票乙紙,面額為5,400,000元,到期日為106年6月7日,此有本票影本乙紙為憑。詎債務人屆期未為清償,計尚欠本金2,750,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本票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上開法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6年8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附表:
┌─┬───────────────────────┬────┬──────┐│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大里區│東湖││895-2│3006.34│489/100000│└─┴───┴────┴───┴───┴──────┴────┴──────┘┌─┬──┬───────┬────────┬────────────┬────┐│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1034│臺中市大里區東│集合住宅│4層:66.39│陽台:│全部││││湖段895-2地號│鋼筋混凝土造│合計:66.39│14.74││││├───────┤共12層│││││││臺中市大里區公││││││││園街421巷50號4││││││││樓│││││├─┴──┴───────┴────────┴──────┴─────┴────┤│共同使用部分:│○○里區○○段1159建號,面積:4532.4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505/1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