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3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3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36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與被害人和解履行事宜),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8年5月25日上午11時45分,在本院刑事第八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1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蔣志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14日
書記官李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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