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189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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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18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189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乙○○具保人甲○○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犯妨害風化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8年度執聲字第1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妨害風化案件,前經具保人甲○○依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0萬元提出現金,並經許可停止羈押在案,茲因受刑人已經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
1項,應將具保人所繳之保證金沒入,爰依同法第121條第
1規定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等語。
三、經本院審酌相關卷證,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1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芸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5月14日
書記官陳玉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