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5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545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3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1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趙世民中華民國98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