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470號上訴人 陳敬煌
范淑媚 陳宏瑋 陳宏遠 被上訴人 陳裕愷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470號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貳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捌仟柒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7月12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貴
法官黃信滿法官張惠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12日
書記官陳冠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