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5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572號原告 王連成 訴訟代理人 蔡淑媛 律師被告 蔡朝金
吳明村 王安靜 李登貴 王珠美 王誌詳 李謝綢 (即 李武之 繼承人) 李慶輝 (即李武之繼承人) 李秋雄 (即李武之繼承人) 張李珠金 (即李武之繼承人) 許瑞芳 (即李武之繼承人) 許瑞鳳 (即李武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因改分由得獨任審判之法官接辦,且無合議必要,爰由合議庭撤銷指定受命法官之裁定,由法官周佳佩獨任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嘉惠
法官張琬如法官周佳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5日
書記官許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