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24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24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簡字第2475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昱霖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毒偵字第2047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所為之判決書原本及其正本末尾日期欄,茲發現有誤,應予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書原本及其正本末尾日期欄內關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日」之記載(共二行),應予更正為:「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之記載(共二行)。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顯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其經宣示或送達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又前揭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則刑事裁定有誤寫者,亦得裁定更正之。
二、本案原判決書原本及其正本末尾日期欄,確有如本裁定書主文所示之誤繕,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8年度交簡字第2475號刑事卷宗核閱無訛。惟此記載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原判決對象之同一性,亦未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上開說明,本院自得依職權予以更正,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柯盛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
書記官李憶如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