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審訴字第10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審訴字第1060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錦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毒偵字第2272號、108年度毒偵字第22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李錦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前揭規定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徐右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
書記官史萱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