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99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智凱選任辯護人黃俊嘉律師、陳秉宏律師、 吳龍建 律師被告 許世賢 指定辯護人 楊林澂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35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前經本院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庭期另行通知,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君杰
法官楊凱婷法官黄筠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
書記官黃淑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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