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六簡調字第27號
聲 請 人 林景成
即原告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翠麗 、 姜明權 、 林秋燕 、 林惠珍 、 林慧芳 、
姜芬蘭 、 林陳美子 、 林永祥 、 林祺惠 、 姜銘樹 、 姜銘利 、 姜碧蓮
、 姜碧芬 間請求110年度六簡調字第27號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告等之被繼承人(原告起訴狀未載明為何人)之除戶
戶籍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若公同共有人於起訴前已死亡,應具狀追加其繼承人為被告
,及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三、依繼承系統表,計算公同共有物分割後各繼承人應有部分比
例為何?(即各共有人之分別共有持分為幾分之幾?),並
陳報本院。按公同共有財產分割為分別共有後即可任意處分
,無須分割為單獨所有,且分割方法為法院之職權,不受當
事人聲明之拘束。
四、提○○○鄉○○段○○○○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及其異動
索引。
五、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22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年1月22日
書記官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