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3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3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346號原告 向春華
楊雅婷 曾梅閨 黃蓮招 劉瓊枝 張翊琳 邱淑貞 張肇鴻楊美雲 廖峻毅 陳鳳 呂明珠 曾竹君 邱秀珍 曾瑋婷 廖曾香妹 溫遜珍 被告 陳元忠
劉筱娟 洪麗淑 張宗翰 施中平 劉柏東 謝胡寬 謝旻錚 莊淑芬 許毓廷 李長通 劉智輾 吳麗敏 施金枝 吳月霞 高福昇 黃謝阿花 劉東翟 馬湘雲 (原名 馬玉蘭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洪榮家
法官方錦源法官張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書記官林同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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