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27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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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2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277號原告 顏國忠
顏翁連枝 顏太郎 陳正勳 陳冠州 歐芮彣歐芯妤 歐侯美枝 被告 陳元忠
劉筱娟 洪麗淑 張宗翰 許毓廷 周庭安 吳雨靜 陳俊傑 張英隆 甘芳良 楊亞臻 侯絲眉 陳榮陞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洪榮家
法官方錦源法官張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書記官林同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