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2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276號102年度附民字第293號原告 蘇榮貴
蘇鄭阿員 蘇淑儀 蘇志達 古妍芝 劉秀暖 許 陳金枝 李玉蓮 林金龍 被告 陳元忠
劉筱娟 洪麗淑 張宗翰 施中平 劉柏東 謝胡寬 謝旻錚 莊淑芬 許毓廷 李長通 劉智輾 吳麗敏 施金枝 吳月霞 高福昇 黃謝阿花 劉東翟 馬湘雲 (原名 馬玉蘭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洪榮家
法官方錦源法官張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書記官林同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