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98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9802號債權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杜進良 債務人陳清吉
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叁萬壹仟陸佰壹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玖仟零叁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五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壹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陸佰元之逾期手續費,逾期手續費之計收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8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