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97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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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97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39797號債權人高銀晚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冠 錡即紅紅理髮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債務人之姓名(經商業登記資料查詢結果,紅紅理髮廳之負責人姓名為「 林亮生 」而非「 林冠錡 」,如有書寫錯誤,請具狀更正)。
二、補正紅紅理髮廳之商業登記抄本。
三、聯絡電話,俾利案件進行。中華民國101年8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儼修本裁定不得抗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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