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勞執字第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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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勞執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勞執字第20號聲請人 饒美麟 相對人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處理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於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十六日所處理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欄所載,關於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佰貳拾捌萬陸仟伍佰捌拾玖元之調解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00年5月16日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聲請人為此爰依98年7月1日修正、100年
5月1日施行之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舊法第37條亦為相同之規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前揭勞資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處理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調解成立,雙方成立之調解方案為「勞資雙方同意尚未給付之退休金,由資方(按即相對人)分27期給付,自100年6月30日起至102年7月31日止,每期給付47,651元,102年8月31日給付47,663元整(前開給付日起若遇假日,則順延次營業日),合計1,286,58
9元整。如有連續二期未完全給付或達三期未完全給付,視為全部到期,則須一次完全給付。」之調解成立部分,因相對人於調解成立後,完全未履行,已視為全部到期等情,業據其提出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處理聲請人與相對人間100年5月16日勞資爭議案調解會議紀錄影本、聲請人存摺影本為憑,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退休金之調解成立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9月7日
書記官簡曉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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