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9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97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麗雲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01年度聲沒字第185號,偵查案號:99年度偵字第4833號、100年度偵緝字第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
9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麗雲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於民國
100年1月27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緝字第9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查獲時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為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為此,爰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被告林麗雲未經行政院衛生署依藥事法第39條規定核發輸入藥品許可證,竟為牟利,而基於輸入禁藥之犯意,先於98年4月25日前某日在日本購得如附表所示未經行政院衛生署核准之藥品後,將上開藥品放置在托運行李中,再於98年4月25日搭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CI121號班機自日本入境我國桃園國際機場,而未經許可輸入上開藥品,嗣因行李通關時為海關關員檢查行李後,而查悉上情,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結果,認被告犯藥事法第82條第1項之輸入禁藥罪,以緩起訴處分為適當,而於100年1月27日以100年度偵緝字第55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101年3月16日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緩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參,且經本院核閱上揭卷宗無誤。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保管字號:101年度保管字第2317號,扣押物品清單見100年度緩字第1072號卷第17頁至第18頁),業據被告於偵訊中坦承為其所有,且係供其犯罪所用之物等語明確(見100年度偵緝字第55號卷第14頁、第20頁)。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14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華澹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珮綾中華民國101年5月16日附表:
┌──┬───────────┬───┬─────────┐│編號│藥品名稱│數量│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藥品(FLUCORT_F)│2包│1│├──┼───────────┼───┼─────────┤│2│藥品(CABAGIN-U)│4瓶│2│├──┼───────────┼───┼─────────┤│3│藥品(NAVELnature)│6瓶│3│├──┼───────────┼───┼─────────┤│4│藥品(Wacamoto)│2瓶│4│├──┼───────────┼───┼─────────┤│5│藥品( 御岳 百草丸)│10瓶│5│├──┼───────────┼───┼─────────┤│6│藥品(ALINAMIN_A50)│10瓶│6│├──┼───────────┼───┼─────────┤│7│藥品(EBIOS)│2瓶│7│├──┼───────────┼───┼─────────┤│8│藥品(綜合ガせ藥)│220包│8│├──┼───────────┼───┼─────────┤│9│藥品(健ㄉ丸)│4瓶│9│├──┼───────────┼───┼─────────┤│10│藥品(新表飛鳴S)│4瓶│10│├──┼───────────┼───┼─────────┤│11│藥品(新ルル_K)│20瓶│11│├──┼───────────┼───┼─────────┤│12│藥品(按摩液)│10瓶│12│├──┼───────────┼───┼─────────┤│13│藥品(新ルル_A)│6瓶│13│├──┼───────────┼───┼─────────┤│14│藥品(肝油)│10瓶│14│├──┼───────────┼───┼─────────┤│15│藥品(和漢藥百毒下)│8瓶│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