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9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9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956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被告 許秀珍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23,
802元,應繳裁判費7,9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430元。
中華民國110年6月4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卓立婷
法官呂如琦法官林其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7日
書記官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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