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44號主參加原告 黃少宗 訴訟代理人 宋英華 律師主參加被告 何冠毅
廖家一 上列主參加原告因就主參加被告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44號),依民事訴訟法第54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訴。核其聲明請求主參加被告廖家一給付新臺幣(下同)65萬元,訴訟標的金額為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未據主參加原告繳納。茲限主參加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主參加訴訟。
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
書記官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