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2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281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羅世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8年度執聲字第8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世平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世平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就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書附卷可按。是檢察官據以聲請就如附表所示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施又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
書記官連懿婷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偽造文書│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8年6月26日│108年6月26日至同年月│108年7月4日││││29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8年度偵字│基隆地檢108年度偵字│基隆地檢108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3671號│第3671號│第4056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基簡字第1162│108年度基簡字第1162│108年度基簡字第1361││││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7月31日│108年7月31日│108年9月24日│├───┼────┼──────────┼──────────┼──────────┤││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基簡字第1162│108年度基簡字第1162│108年度基簡字第1361││││號│號│號││├────┼──────────┼──────────┼──────────┤│判決│判決│108年8月26日│108年8月26日│108年10月17日│││確定日期││││├───┴────┼──────────┼──────────┼──────────┤│是否得為易科罰金│是│是│是││之罪││││├────────┼──────────┼──────────┼──────────┤││基隆地檢108年度執字│基隆地檢108年度執字│基隆地檢108年度執字││備註│第3197號│第3197號│第3550號│││├──────────┴──────────┤│││編號1-2號曾經原審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