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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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532號原告 蔡百 元被告琊崧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潁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25萬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337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2萬2874元,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應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為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
書記官邱淑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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