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小字第328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鐘詩璇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91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15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凱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16日
書記官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