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司小調字第3675號
聲請人 張姵榆
代理人 陳惠珠
相對人 周宥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聲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相對人住所地係基隆市○○區○○路00號5樓,有個人
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佐,揆諸前開說明,本件應由相對人住
所地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之臺灣基隆地方
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