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簡附民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附民字第129號原告 邱林美華 被告 林美蓮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0年度簡字第131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林美蓮被訴傷害案件,經原告邱林美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箐
法官廖華君法官張瑾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書記官林瑞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