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98號聲請人 莊勝綸 相對人 莊忠信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鈞院110年度司執字第10
022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業已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此依法聲請裁定於異議之訴判決確定前,停止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二、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是法院依前開規定,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以裁定停止強制執行,應以「執行案件繫屬於執行法院」,且債務人有提起「上開各類型之聲請、訴訟、請求、抗告事件」為前提要件。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10022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相對人(即債權人)已於民國110年
4月19日具狀撤回強制執行之聲請,並經本院民事執行處函知第三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新莊分公司、上海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莊分行撤銷執行命令,及函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撤回囑託執行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強制執行案卷查閱屬實,是本件執行程序即因相對人撤回強制執行之聲請而告終結,兩造間已無執行事件繫屬於法院,依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顯然於法不符,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謝宜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
書記官劉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