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單聲沒字第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單聲沒字第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21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秉輝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0年度聲沒字第73號、
107年度毒偵字第1624號、107年度毒偵字第29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零點零零伍肆公克)、裝盛前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壹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秉輝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被告死亡,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字第1624號、107年度毒偵字第291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0073公克,驗餘淨重0.0054公克),經送鑑定結果,檢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附卷可稽,足認扣案之物品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所規定之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107年2月10日為警查扣白色或透明晶體1袋,經送臺北榮民總醫院檢驗結果,毛重0.2165公克,淨重0.0073公克,取樣0.0019公克,驗餘淨重0.0054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一情,有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榮民總醫院107年4月1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憑(見
107年度毒偵字第1624號卷第8至13頁、第62頁),前開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0.0054公克)屬第二級毒品,及裝盛前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個,因有甲基安非他命黏附其上無法析離,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沒收銷燬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何燕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進安中華民國110年5月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