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更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更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更字第180號聲請人 林承均 代理人 陸詩雅 律師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到本裁定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0年4月6日遞狀聲請更生,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是請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以利更生程序之進行。
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宋家瑋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
書記官洪愷翎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1,29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2+
1)×10×43=1,290。
二、聲請人主張債務總金額雖達789,389元,但查聲請人年僅30歲(00年生),且每月領有任職於安勤企管顧問有限公司之薪資所得,核其並非無償債之能力,是請詳加說明聲請人有何「有不能清償之情事」,致須透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解決債務?
三、請陳報聲請人108年12月間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申辦信用貸款之金額及用途為何?
四、據聲請人提出「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之紀錄所載,其曾於109年12月7日以網際跨行轉帳方式,轉帳10萬元至國泰證券(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之原因為何?又若前開國泰證券之帳戶為聲請人所有,請提出該帳戶近半年內之交易紀錄供參。
五、請陳報聲請人自110年1月起至陳報月止之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或薪資單。
六、若聲請人有投保商業保險,請陳報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保單及其價值。
七、聲請人有無請領低收入戶補助、租屋補助等相關社會扶助?如是,每月各得請領之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函文、轉帳證明文件
八、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並請說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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