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63號原告 沈明祈 被告 林嘉梅 上列當事人間補繳裁判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80,000元(6,647,000元+1,63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9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俊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3日
書記官李玉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