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3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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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37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志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志彥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受刑人林志彥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本院101年度訴字第85號、第137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在卷足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乃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翁靜儀中華民國101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