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8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803號債權人 李元亮 債務人 吳學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每月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於95年5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雙方言明同年7月1日清償,惟債務人僅清償20,000元,經債權人以存證信函催討,仍均置之不理,尚積欠如第一項所示本金、違約金,迄今仍未清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7月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7月3日
書記官林秀麗◎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