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278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七八三號
聲請人乙○○訴訟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四五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周玫芳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郭麗琴┌──────────────────────────────────────────────────┐│附表:│├─┬───────────────┬──────────────┬────┬───┬────┬───┤│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宏碁股份有限公司│八三─NX─三四八九七四─四││壹│柒拾貳││├─┼───────────────┼──────────────┼────┼───┼────┼───┤│2│宏碁股份有限公司│八三─NX─四五七五四0─九││壹│參拾陸││├─┼───────────────┼──────────────┼────┼───┼────┼───┤│3│宏碁股份有限公司│八五─NX─六六九八0七─八││壹│肆佰柒拾││││││││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