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交附民字第3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交附民字第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5年度交附民字第30號原告 吳坤城 訴訟代理人 吳靜惠 被告 李當富 上列當事人間因過失傷害案件(105年度交上易字第128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57萬4千244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前項判決請准提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惟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否認有何侵權行為。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原審以104年度交易字第308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105年度交上易字第128號刑事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而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
法官沈君玲法官趙功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立柏中華民國105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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