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補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消債補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消債補字第138號聲請人 蔡明宏 即債務人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8月4日
民事庭法官顏世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8月4日
書記官~g2;附表:
┌───────────────────────────┐│⒈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⒉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⒊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①除已陳報者外,「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長女││)」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②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等)?若││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⒋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聲請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長女)」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即自103年6月起迄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⒌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聲請前二年(即自103年6月起迄今)必要支出(含膳食、教││育、交通、通訊、水電瓦斯、雜支、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完整提出,請說明原因││,併提出尚留存部分(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⒍依債權人人數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繕本。││(一份送法院附卷辦理,送債權人者可用繕本或影本)│├───────────────────────────┤│⒎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財產歸屬資││料清單。│├───────────────────────────┤│⒏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最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⒐應補正:││①應受扶養權利人(配偶、長女)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②須聲請人扶養者,應補正有扶養請求權及扶養義務之證明、││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③應受扶養權利人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⒑聲請人配偶 趙儷珊 最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最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⒒提出債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長女)」││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1年1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已提出之部分不必重複││提出)。│├───────────────────────────┤│⒓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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