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板秩聲字第6號
聲明人即
被移送人 甲○○
移送機關 台北縣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
右聲請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對於台北縣政府警察局中
和分局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六日所為之處分(九十五年北
縣警中刑字第0二一六-六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異議駁回。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本件聲明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
中和分局裁處罰鍰新台幣九千元並沒入賭資新台幣八萬八千
六百元,並於九十五年三月八日將處分書正本送達聲明人收
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明人於同月十日聲明異議為合
法。
二、聲明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事實,如警察機關處分書所載
。本件聲明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事實,有下列事證證明
屬實:
㈠聲明人於及第一次警訊時自 白伊 於95年2月14日晚上十時
四十分許,進入該賭場,正與人賭博財物時為警當場查
獲。
㈡並有賭具麻將筒子40顆、骰子6顆、監視器2個、監視螢幕
1台、抽頭金新台幣(下同)5800元及賭資88600元扣案
可佐。
㈢嗣聲明人於第二次警訊翻異前詞改稱伊雖在場,但並未在
該址與另遭查獲之人共19人賭博財物,而係在該址泡茶聊
天云云,顯係臨訟卸責之詞,自不可採。
三、原處分警察機關依據社會秩維護法第八十四條之規定,裁處
罰鍰新台幣九千元,並沒入賭資新台幣八萬八千六百元,於
法並無不合。
四、聲明異議意旨,空言否認有上述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指摘原處分不當,請求免罰云云,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
五、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慶樹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