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選易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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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選易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妨害投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選易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陳秀鳳上列被告因妨害投票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葉陳秀鳳因妨害投票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2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梁志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潘瑜甄中華民國10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