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7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7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709號原告 許奎 訴訟代理人 趙立偉 律師被告三商美福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翔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損害賠償事件,依兩造所締結之傢俱商品服務合約(下稱系爭合約)第13條約定合意管轄,其載明:「雙方對本合約約定事項有所爭議時,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系爭合約影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頁)。則兩造就系爭合約所生之訴訟,應由系爭合約約定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 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汪智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9月25日
書記官洪明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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