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基小字第24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就學貸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基小字第2413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楊永茂 複代理人 張文寧 被告 周奕男
周繼新 胡玉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就學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周奕男、周繼新、胡玉貴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伍仟零柒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周奕男、周繼新、胡玉貴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周奕男、周繼新、胡玉貴均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周奕男就讀私立培德高級工業家事職業學校時,邀同被告周繼新、胡玉貴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訂借就學貸款共5筆,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25,095元,約定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1年之日起分108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本案之還款基準日為民國96年9月2日,應還款日為97年10月2日。利息依借據約定按本行與教育部議定之就學貸款利率1.83%計算,倘借款人對所負之債務,不依期還本付息經本行轉列催收款項,其利息自轉列催收款項目起按本行就學貸款利率5.036%加0.5%計算,如不依期償還本息,即喪失期限利益,除依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借款利率20%加計違約金;而被告周奕男於102年4月2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尚積欠本金65,07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經原告一再催討仍未還款,依借據之約定任一宗債務未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被告周繼新、胡玉貴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提起本訴,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周奕男、周繼新、胡玉貴均經本院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均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及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主張相符之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利率資料等件影本為證,而被告周奕男、周繼新、胡玉貴均經合法通知而均未到庭爭執,亦均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原告之主張自堪信屬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周奕男、周繼新、胡玉貴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關於請求給付金錢之訴訟,標的金額在10萬元以下,適用民事訴訟法所定小額訴訟程序,本院既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即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訴訟費用1,100元(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公示送達登報費100元),由被告周奕男、周繼新、胡玉貴連帶負擔。
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書記官陳忠賢┌────────────────────────────────────┐│附表:102年度基小字第2413號│├──┬─────┬──────────────┬────────────┤│編號│請求金額│利息│違約金│││(新臺幣)├─────────┬────┼────────────┤│││起迄日│年利率│計算之期間及利率│├──┼─────┼─────────┼────┼────────────┤│1│15,773元│自民國102年3月2日│1.83%│自民國102年4月3日起至清││││起至民國102年8月11││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內││││日止││部分,按本借款利率之10%│││├─────────┼────┤計算、其逾期超過6個月部││││自民國102年8月12日│5.536%│分,按本借款利率之20%計││││起至清償日止││算。│├──┼─────┼─────────┴────┼────────────┤│2│25,151元│同編號1應收利息起迄日及利率│同上│├──┼─────┼──────────────┼────────────┤│3│24,151元│同編號1應收利息起迄日及利率│同上│├──┼─────┼──────────────┴────────────┤│合計│65,0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