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6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61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忠湧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0年度毒偵字第379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5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忠湧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簽結,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詳90年度毒保字第10718號扣押物品清單),經送驗結果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明文規定。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90年度毒偵字第3798號簽結在案,有前案查詢案件資料附卷可稽。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後檢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民國90年9月13日鑑定書在卷可憑,是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規定,該毒品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施用、持有,核屬違禁物。而用以盛裝上述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包裝袋,無論如何分離,均有極微量之毒品殘留而無法析離,應整體視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亦屬違禁物,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並無不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於鑑驗所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則無庸再予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怡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泰能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鑑驗結果備註1白色粉末11包檢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餘總淨重22.33公克90年度毒保字第10718號扣押物品清單2白色粉末4包檢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餘總淨重13.67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