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催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395號聲請人 龔慧鑫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一、二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一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暨附表一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聲請人應於民國112年2月23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二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暨附表二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一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暨附表一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九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持有附表二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暨附表二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111年7月19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一:
支票附表:110年度司催字第39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 趙弘舜 土地銀行板橋分行民國111年6月23日17,500元SCAA0000000002趙弘舜土地銀行板橋分行民國111年7月23日17,500元SCAA0000000003趙弘舜土地銀行板橋分行民國111年8月23日17,500元SCAA0000000004趙弘舜土地銀行板橋分行民國111年9月23日17,500元SCAA0000000005趙弘舜土地銀行板橋分行民國111年10月23日17,500元SCAA0000000006趙弘舜土地銀行板橋分行民國111年11月23日17,500元SCAA0000000007趙弘舜土地銀行板橋分行民國111年12月23日17,500元SCAA0000000附表二:
支票附表:110年度司催字第39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趙弘舜土地銀行板橋分行民國112年1月23日17,500元SCAA0000000002趙弘舜土地銀行板橋分行民國112年2月23日17,500元SCAA0000000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
(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月30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